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遵守什麼規定
一、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遵守什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解析】根據本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是指遵守國家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自覺服從公安機關、所在單位以及基層組織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是指按照公安機關的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如報告自己的思想、改造和遵紀守法的情況等。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是指遵守公安機關向其宣佈的有關會客的要求和規定。
4、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
二、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的情況
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三,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並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要知道,緩刑是一項執行刑罰的方法,而不是刑罰的種類。而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此外,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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