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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辭職但是年休假未休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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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辭職但是年休假未休完怎麼處理

要辭職但是年休假未休完怎麼處理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辭職時,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對於未休完的年假,勞動者可以選擇在離職前將年假休完。如果用人單位無法安排年休假,經勞動者本人同意,可以放棄未休完的年休假,但是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工資收入三倍的年休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二、辭職後還有年終獎嗎

根據《勞動法》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或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部分組成。其中,獎金一項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而對於生產獎的範圍,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由此推知,年終獎其實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因此可參照《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否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以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論處。

一般在連續工作了一年之後,就可以享受帶薪年假的待遇。一開始帶薪年假為5天,也就是員工可以向單位請年假,而在年假期間,單位仍舊需要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不過有些時候,因為工作上一些事情耽擱,導致當年的年假並未休完,這個時候可以在清零之前,及時請假休了,當然確實無法安排休假的,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