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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滯納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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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滯納金是多少

一、土地使用税的滯納金是多少

滯納金指針對不按納税期限繳納税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税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的滯納天數的起止時間的計算,由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税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到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解繳税款的當日止。

其計算公式為:應繳滯納金=滯納税款×滯納天數×0.0005。 扣繳義務人未按期解繳税款的滯納金也按上述規定同樣計算。

土地使用税的繳納是每個土地使用者的義務。我們都應該按時將我們應該繳納的土地使用税進行繳納。必然,拖欠了土地使用税,繳納滯納金是肯定的。滯納金的繳納可以認為是一種懲罰手段,也可以認為是一種補償手段。但它的最終目的也是促進大家按時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徵税土地使用税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注意免税土地面積和扣除時間。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劃配套建設的交政府或業主使用的醫院、學校、託兒所、幼兒園、物業用房以及在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符合免税條件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小區外的社會公用綠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區內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佔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或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審批,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充分利用這些税收優惠政策,在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税時,對按規劃配套建設的交政府或業主使用的相關項目所佔用的土地應在建成交付使用時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税。對小區外的社會公用綠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區內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佔用的土地應按實際佔用面積從合同簽訂時間或合同規定交付土地時間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税。

2、注意納税義務終止時間及計算方法。作為出售方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税義務的終止,因為對同一塊地是不能重複徵税的。一般以合同簽訂時間或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為納税義務發生時間,那麼對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理解也應為房地產企業與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時,如果合同規定房產交付時間的,應以交付時間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終止時間,如果合同未規定房產交付時間的,應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終止時間,這樣納税起始日和終止日銜接一致,避免重複納税。

土地使用税的滯納金一般滯納一天就繳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如果沒有及時繳納土地使用税的話,那麼就需要根據相關規定進行繳納滯納金。對於向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擁有者收取土地使用税是全國性,地方相關的納税準則也需要根據相關的法律來進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