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開病假條是不是違法的?
我們都知道現在隨着社會壓力不斷的增大,人們在工作的時候特別容易出現生病的情況,如果在生病的時候可能就會面臨着請假,也會讓醫院出示病假的證明,但是有些人為了能達到休息的目的,而讓醫院幫忙開具假的病假條,那麼帶開病假條是不是違法的?這就要看實際的情況,如果是真的話,就沒有違法行為,如果中間的情況是為了私利讓醫院出示假的,那麼就違法了,用人單位就可以扣這位勞動者的工資,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開病假條在非交易性質的前提下,不具備違法要素,只能説是違反職業道德或違反地方政府規定。
如果醫生和病患存在利益交換而虛開病假單,就可以按行賄受賄處理。
勞動法對病假工資是怎麼規定的
一、勞動法對病假工資是怎麼規定的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
二、病假天數怎麼確定
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計薪日概念,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馮單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週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單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統一的國家規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數。
綜合上面所説的,代開病假條是不合法的,也是違規的操作,如果一旦發現的話,醫院也是會嚴懲的,因此,帶開病假條是不是違法的?是肯定違法的,所以,對於勞動者來説千萬不要説慌,一定要誠實,不然的話,用人單位也會要扣你工資,而且自己還會得到單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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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裏請病假需要什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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