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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病假都有什麼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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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長期病假都有什麼疾病?

長期病假都有什麼疾病?

有醫生證明的,都可以依法休病假的。病休是我國對於員工病假薪資有醫療期的規定,傷病是可以享受醫療期待遇的。醫療期按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第一年為三個月,以後每滿一年,增加一個月醫療期。醫療期內除非員工過錯,企業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這是對於員工傷病的保護。病假期間由於員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資並非按實計發,而是按照“日工資×病假工資比例×病假天數”的公式來發放。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稱為“短期病假”,超過六個月的稱為“長期病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㈠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㈡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二、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哪些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現行標準635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長期病假是需要有醫療的證明,不管是什麼疾病只要有此證明就可以享受到相關的待遇,而且只要在醫療的期限之內,一般是可以獲得相應的工資,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單位不給予發放,是可以向勞動部門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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