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注意事項有哪些
代書遺囑是指由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形式。在立代書遺囑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首先、內容上應該合法,代書遺囑必須依照《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不能處分自己沒有權利的財產。
其次、代書遺囑形式上必須合法。依照繼承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最後、見證人應符合法律規定。以下三類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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