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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轉繼承後是否還有代位繼承

按照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5條的規定,在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在遺產分割前作出明確規定,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這實際上體現當然繼承的原則,即自繼承開始,遺產便已歸屬於繼承人。

發生轉繼承後是否還有代位繼承

繼承人為數人的法定繼承,在遺產分割前,每個人繼承的標的是不確定的,因此,應視為繼承人對遺產共同共有。繼承人對遺產的共有權受法律保護,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死亡的,該財產權利可以轉繼承。

但從實務操作角度出發,本人傾向於第一種觀點,即轉繼承中沒有代位繼承。法對生產關係的依存性,經濟條件的巨大變化,要求繼承法作出反映併為之服務。

現行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由於制定時的經濟條件、思想觀念等歷史條件所限,已經不能適應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有待修改和完善。由於遺產數量的增加,人們比以前更加重視繼承問題,但由於社會交往面的擴大,親屬觀念在逐漸淡化,遺產在近親屬之間如何分配才有利於家庭的和睦團結,符合民眾的繼承習慣,值得法學家認真研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