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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轉繼承後是否還存在代位繼承

按照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5條的規定,在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在遺產分割前作出明確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發生轉繼承後是否還存在代位繼承

但從實務操作角度出發,轉繼承中沒有代位繼承。轉繼承後代位繼承都是因繼承人死亡無法行使繼承權而發生的、由繼承人的繼承人行使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現在通常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轉繼承中沒有代位繼承。

轉繼承中有代位繼承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轉繼承人應是被轉繼承人死亡時健在的所有合法繼承人。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如果轉繼承中有代位繼承,則本案中被繼承人的子女既是法定繼承人又是轉繼承人,其實際取得的遺產份額就會超過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這與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三條是相違背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轉繼承中有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亡,產生第一次繼承,其後被轉繼承人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產生了第二次繼承。第二次繼承也是法定繼承,而法定繼承製度中包括了代位繼承原則。由於存在較大的爭議,研究中多數同意第一種觀點,即轉繼承中不應有代位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