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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繼承中能否在發生代位繼承

法律1.03W
轉繼承中能否在發生代位繼承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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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轉繼承後是否還有代位繼承

按照我國《繼承法》第25條的規定,在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在遺產分割前作出明確規定,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這實際上體現當然繼承的原則,即自繼承開始,遺產便已歸屬於繼承人。

繼承人為數人的法定繼承,在遺產分割前,每個人繼承的標的是不確定的,因此,應視為繼承人對遺產共同共有。繼承人對遺產的共有權受法律保護,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死亡的,該財產權利可以轉繼承。

但從實務操作角度出發,本人傾向於第一種觀點,即轉繼承中沒有代位繼承。法對生產關係的依存性,經濟條件的巨大變化,要求繼承法作出反映併為之服務。

現行繼承法由於制定時的經濟條件、思想觀念等歷史條件所限,已經不能適應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有待修改和完善。由於遺產數量的增加,人們比以前更加重視繼承問題,但由於社會交往面的擴大,親屬觀念在逐漸淡化,遺產在近親屬之間如何分配才有利於家庭的和睦團結,符合民眾的繼承習慣,值得法學家認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