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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婚姻後再登記

法律1.85W
撤銷婚姻後再登記

嚴格來説,在婚姻登記當中分為了兩種不同的情況,也就是大家熟知的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其中結婚登記意味着男女會締結合法的婚姻關係,而離婚登記自然也就意味着夫妻會解除婚姻關係。就離婚登記而言,其中又分為了協議和訴訟兩種不同的方式。一旦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那麼之間的婚姻關係就會得到解除,從法律意義上就不再是夫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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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婚姻後再登記的相關規定的內容是什麼呢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以上便是關於撤銷婚姻後再登記的相關內容。
標籤:登記 婚姻 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