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股份分割方式
如果夫妻雙方共同擁有公司的股權,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但該共同股權有可能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也有可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也有可能是境外公司的股權等等,類型比較多樣,相關的法律規定也比較繁雜,這裏只簡單介紹最常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分割。
第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均持有公司的股份,那麼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以後,由法官做出相應的判決。
如果開的是夫妻公司及公司的股東為夫妻二人,那麼離婚時可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是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且願意繼續經營公司的,可以確定各自明確的股份比例,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東權利。
2,是雙方都不願意在經營公司的,可將公司進行清算,對公司的剩餘價值進行分割。
3,是一方願意繼續經營,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經營方或者第三方持有,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二種情況是夫妻一方持有公司的股份,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要將公司股份轉讓給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者將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人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必須經過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東的同意方可進行。如果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以同等價格購買的,夫妻雙方可以分割相應的股權折價款。
如果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願意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配偶或者第三方可以成為公司新的股東。如果夫妻雙方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需要法院處理時,法院一般會根據出資情況公司的經營狀況等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以後將公司的股份判給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新婚姻法解釋三全文》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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