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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的共同股權怎麼分割?

離婚夫妻的共同股權怎麼分割?

在實踐中,分割離婚夫妻共同股權的問題我們比較少見,那麼,當面對這類抽象財產分割問題時我們應當如何解決?其法律依據是什麼呢?現在,本站小編將在下文就以上問題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離婚夫妻的共同股權怎麼分割

根據法律規定,婚後取得的所有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利,公司股份也不例外。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涉及公司股權離婚分割時,可以分為幾種方式: 

(1)公司股權歸一方所有,出資購買下一半的股權給另一方,實際分割時根據夫妻更有能力經營的一方取得公司經營權。

(2)夫妻雙方各自持有股份,共同作為股東參與公司經營和分紅,夫妻協商一致,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辦理工商轉讓登記。

(3)如果夫妻一方原來並不是公司股東,人民法院在審理夫妻離婚案件的時候要徵求公司其他股東的意見,如果有股東不同意轉讓股權給另一方,那麼必須購買下這部分股權,否則視為同意股權轉讓。

(4)如果夫妻雙方都不想取得公司股權,那麼還可以選擇對公司進行清算或拍賣,就拍賣所得現金進行分割。

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以共同財產投資於有限責任公司,此部分共同財產已轉為了公司財產由公司所有,離婚時不能直接分割。當夫妻協商同意由非公司股東的一方取得相應出資額成為股東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依公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若該方不願承受出資額成為股東,則可評估公司現有淨資產。公司淨資產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資比例計算出相應的淨資產價值,再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由取得出資的一方給付另一方應得的錢款或財產。評估費用由主張評估一方預付,或雙方各半預付。當事人均不願意進行評估的,則人民法院可對此部分共同財產在離婚案件中不予處理。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離婚夫妻的共同股權怎麼分割的法律解答。根據上文可知,我們分割離婚夫妻的共同股權問題上,要麼採取作價補償方式,要麼變價分割或一人一半。總之,應當堅持有利於經營、生產原則。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請您諮詢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提供專業地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