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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夫妻共有產權房該如何分割

一、離婚時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離婚案件中夫妻共有產權房該如何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二、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怎麼辦

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房屋,其出售、抵押等處分行為應經夫妻雙方共同決定。但根據物權法關於“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如果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登記方與第三人簽訂了買賣合同,善意的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購房款,並將房屋產權證過户到自己名下,就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夫妻的另一方要求追回房屋所有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另一方卻又無法追回房屋所有權,而由此造成的損失誰來買單?是不是隻能吃啞巴虧了呢?

到底,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如何處理呢?根據《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的,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綜上所述,法院在對於共有產權房該如何分割這個問題上,要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一旦法院認定為夫妻共有產權房,雙方可以協商分割,協商不成原則上平均分割,法律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處理,當事人在處理共有房產時務必謹慎,如遇到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產的情況,最好可以諮詢當地律師,以防自身權益被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