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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行政處罰的範圍有刑事拘留嗎?

一、不屬於行政處罰的範圍有刑事拘留嗎?

不屬於行政處罰的範圍有刑事拘留嗎?

不屬於行政處罰的範圍有是刑事拘留,行政處罰可以拘留,但是隻能是行政拘留,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一)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行政主體。應當注意兩點:第一,某一特定行政機關是否擁有處罰權和擁有何種、多大範圍內的處罰權,都由法律、法規予以明確的規定;第二,雖然行政處罰權主要是屬於行政機關的,但如果經由法律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權亦可由被授權、被委託的組織行使。

(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作為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這一點使之區別於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係或監察機關依職權對其公務員所作出的行政處分。

(三)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也就是説,只有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才能給予行政處罰;再則,只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處罰的行為才可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不能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這種制裁性體現在:對違法相對方權益的限制、剝奪,或對其科以新的義務。這點使之既區別於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區別於授益性的行政獎勵行為或賦權性的行政許可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是針對於當事觸犯了我國的行政條款所需要實施的行為,同時也意味着沒有上升到犯罪,因此在行政處罰中是不可能會出現刑事拘留的,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也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