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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買房寫誰的名字好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夫妻婚後所買房屋具體寫誰的名字沒有區別,因為婚後所購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產權證上登記的夫妻一方如果未通過另一方同意,擅自將房屋產權進行變更或者轉移的,雖然另一方無權向善意的第三方購買人追回房屋,但可以要求出售房屋的一方向自己返還一半房款。
夫妻婚後購買的房子,如果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且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方的姓名,應認定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當事人結婚之前,其父母為雙方出資購置房屋的,則該出資應認定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
如當事人結婚後,一方父母為夫妻雙方出資購置房屋的,則該出資的房產應該被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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