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需要走哪些程序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2.1W
律師解析:答:
1、申請:
第一步和以前就是不一樣的,首先,需要拿着準備好的《離婚協議書》到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證件:
身份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2、民政局受理:
以前離婚只要是夫妻雙方達成一致,準備好材料一起去民政局,基本上都會准許離婚。
但是現在夫妻雙方提交了申請書之後,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會根據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的材料進行初審,審查通過後,確認無誤會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民政局受理後就是民法典規定的離婚冷靜期了。
3、離婚冷靜期:
當事人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屬於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想要撤回離婚申請,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當然如果離婚冷靜期滿三十日內,雙方都沒有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的,也視為撤回4、審查:
離婚冷靜期過了之後就是再次審查。
,從離婚冷靜期後滿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還是決定離婚可以,拿着相關規定的證據和離婚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材料如下:
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大1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準備好相關材料之後,婚姻登記機關會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甲5、發證、經過離婚冷靜期和兩次審查之後,登記機關統--登記之後,就會發放離婚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1、申請:
第一步和以前就是不一樣的,首先,需要拿着準備好的《離婚協議書》到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證件:
身份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2、民政局受理:
以前離婚只要是夫妻雙方達成一致,準備好材料一起去民政局,基本上都會准許離婚。
但是現在夫妻雙方提交了申請書之後,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會根據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的材料進行初審,審查通過後,確認無誤會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民政局受理後就是民法典規定的離婚冷靜期了。
3、離婚冷靜期:
當事人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屬於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想要撤回離婚申請,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當然如果離婚冷靜期滿三十日內,雙方都沒有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的,也視為撤回4、審查:
離婚冷靜期過了之後就是再次審查。
,從離婚冷靜期後滿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還是決定離婚可以,拿着相關規定的證據和離婚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材料如下:
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大1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準備好相關材料之後,婚姻登記機關會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甲5、發證、經過離婚冷靜期和兩次審查之後,登記機關統--登記之後,就會發放離婚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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