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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一方轉賬給父母的錢,離婚算共同財產能要回嗎?

婚姻期間一方轉賬給父母的錢,離婚算共同財產能要回嗎?
律師解析:需要看轉賬的數額以及轉賬的目的具體是什麼,以及所轉賬的錢的性質。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向父母轉移的僅是其個人的合法財產,那麼另一方是無權干涉的,該錢款也無法在離婚訴訟中進行主張。
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向父母轉移的是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需要看這個轉賬的具體用途是什麼。
如果無法説明該轉賬的具體用途和具體原因,那麼該錢款如果數額巨大的話,另一方有權利要求轉賬方對其進行賠償。
如果該轉賬的用途是用作履行轉賬方對於父母的贍養義務,那麼該轉賬在法律上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正當的轉賬理由,另一方可能無權要求轉賬方對其進行賠償。
1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