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什麼手續和要求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2.24W
律師解析:需要分情形討論:
1、若雙方就離婚事宜能夠達成一致意見,並決定採取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那麼通常需要有如下步驟:
(1)雙方溝通並協商一致,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相關事宜共同起草離婚協議;
(2)協議起草完成後打印三份,但無需簽名;
(3)後續夫妻雙方攜帶離婚協議、身份證、結婚證、雙方每人兩張二寸近期免冠單人證件照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填寫離婚登記申請。
(4)婚姻登記機關初審無誤後,發給雙方每人一份《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自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次日開始計算冷靜期,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5)在冷靜期滿後的下一個三十日內,雙方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但需要提醒您,若雙方在此期間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即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但是經民政部報請國務院同意,將在遼寧省、山東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實施內地居民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在江蘇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漢市、陝西省西安市實施內地居民結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
也就是説,在試點地區登記的雙方,可以不在户籍地進行辦理。
2、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可以向對方經常居住地或户籍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且訴訟離婚不存在離婚冷靜期的情況。
也就是説,只要準備齊全訴訟離婚所需材料後提交立案申請即可,立案材料通常有:
身份證、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明、房產證或其他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材料。
訴訟離婚中雙方若能達成一致意見,能夠請求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調解書與判決書效力相同。
但需要提醒您,若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那麼法官大概率不會判決離婚,您需要等判決生效之日起6個月後才能夠提起二次離婚訴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若雙方就離婚事宜能夠達成一致意見,並決定採取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那麼通常需要有如下步驟:
(1)雙方溝通並協商一致,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相關事宜共同起草離婚協議;
(2)協議起草完成後打印三份,但無需簽名;
(3)後續夫妻雙方攜帶離婚協議、身份證、結婚證、雙方每人兩張二寸近期免冠單人證件照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填寫離婚登記申請。
(4)婚姻登記機關初審無誤後,發給雙方每人一份《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自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次日開始計算冷靜期,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5)在冷靜期滿後的下一個三十日內,雙方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但需要提醒您,若雙方在此期間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即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但是經民政部報請國務院同意,將在遼寧省、山東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實施內地居民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在江蘇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漢市、陝西省西安市實施內地居民結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
也就是説,在試點地區登記的雙方,可以不在户籍地進行辦理。
2、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可以向對方經常居住地或户籍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且訴訟離婚不存在離婚冷靜期的情況。
也就是説,只要準備齊全訴訟離婚所需材料後提交立案申請即可,立案材料通常有:
身份證、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明、房產證或其他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材料。
訴訟離婚中雙方若能達成一致意見,能夠請求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調解書與判決書效力相同。
但需要提醒您,若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那麼法官大概率不會判決離婚,您需要等判決生效之日起6個月後才能夠提起二次離婚訴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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