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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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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離婚有兩種方式,若雙方能協商一致的,可採取協議離婚。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只能選擇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的具體辦理方式為:雙方先就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書面一致意見。而後攜帶户口本、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和二寸近期免冠照片,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直接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
訴訟離婚的具體辦理方式為:原告準備好民事起訴狀、結婚證、身份證、子女出生證明、財產清單等相關證據材料,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後通知對方應訴,組織庭審後做出是否同意離婚的判決。法院出具離婚判決生效後,便具有解除婚姻關係的效力,無需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若第一次起訴方沒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重婚的、家庭暴力的等等,法院不會判離,起訴方只能在一審判決生效後6個月再起訴,第二次起訴一般會判決離婚。
需要注意的是,訴訟離婚的,在法院作出離婚判決前,婚姻關係仍然存續,需要盡到夫妻忠實義務,不能與婚外異性同居。
法律依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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