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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户口需要帶什麼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户口遷移,應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記的原則。
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辦理户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
辦理市內户口遷出,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1)遷出人的居民户口簿;遷入非直系親屬户內的,應徵得遷入地派出所同意後,再辦理户口遷移手續。
(2)農業人口遷出要有遷入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同意入户的證明。
市內遷入
辦理市內户口遷入,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户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1)遷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市內户口遷移證;
(2)遷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或房屋產權證明;
(4)遷入人符合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條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片兩張,已滿16週歲,已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每人交照片一張;
(5)因結婚遷入的要持結婚證;
(6)遷入農村地區的農業人口要有遷入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
(7)遷入非直系親屬户內的,應徵得遷入地派出所同意後,再辦理户口遷移手續。

上户口需要帶什麼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