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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喪假規定

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1-3天),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超過三天以上的,國家尚無明確計發標準,只有地方性規定。《關於國營企業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的規定》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1-3天的婚喪假。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但是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目前國家尚未對非國有企業職工的婚喪假作出具體的規定,只是地方性規定。
《江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其所在單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其中屬於幹部、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男25週歲,女23週歲)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男方年滿25週歲,女方年滿23週歲初婚為晚婚。已婚女子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為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7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農民晚婚晚育的,免除夫妻雙方1年的集體義務工。”
婚喪假的待遇。
根據《關於國營企業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的規定》,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1-3天),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超過三天以上的,國家尚無明確計發標準,只有地方性規定。

婚喪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