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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證可不可以加另一方名字

婚前房產證可以加另一方名字,首先很明確購房是婚前行為,所以該房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款部分為共同財產。所以這種情況下,給配偶加名字,確實要再收契税。
由於屬婚前財產的產權證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個人單獨所有的房產,部分產權份額轉移給配偶,按轉移登記(贈與)收取契税、交易手續費、合同印花税、印花税(權證)、房屋登記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前房產證可不可以加另一方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