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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期限的規定是怎樣的

1.十六週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
2.十六週歲至二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3.二十六週歲至四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4.四十六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5.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五條

身份證期限的規定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