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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登記夫妻共有房產

《房屋登記辦法》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在受理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進行權屬登記時,實行共有房產登記。夫妻共同房產採用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登記都可以。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最典型的形式,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程序:申請、受理、審核、記載於登記薄、發證。
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衝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三條
《房屋登記辦法》第十八條

如何登記夫妻共有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