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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入户需要本人去嗎

有以下兩種情況:
1.當公民辦理户籍落户或者遷移手續,可以由當事人本人去辦理,也可以由户主辦理。
2.若户主子女要辦理上户口,需要户主本人去派出所。
但如果是户主的孫子女或者是外孫子女需要上户口,則不需要户主本人,只要孩子的父親或者是母親攜帶户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到派出所辦理。
法律依據:
《户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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