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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辦理條件

擁有中國國籍,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身份證辦理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