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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離婚不讓看孩子法律解決不了嗎?

一、如果夫妻離婚不讓看孩子法律解決不了嗎?

如果夫妻離婚不讓看孩子法律解決不了嗎?

夫妻離婚不讓看孩子,可以通過當地的居委會從中調解,如果該問題解決不了可以想法院提起訴訟,並提供一些不讓看孩子的一些證據,一方不配合法院判決執行的,法院可以採取強制措施。

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孩子的探望權,但在實際的履行中,一方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協商未果的話,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強制執行一般只會採取排除妨礙措施,而不會對孩子的人身採取強制措施。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等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

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

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二、侵害探視權要承擔哪些責任?

有協助義務的一方拒不協助探望權人探視子女的,實際上是對探望權的侵犯,這種行為的主要表現是:阻礙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進行探視,即作為方式侵害探望權;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對方要進行探視時不履行相應的協助義務,即以不作為方式侵害探望權。這種行為往往出於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其目的在於阻礙另一方探望權的正常行使,使其探視子女的正當要求得不到實現。該行為給探望權人帶來時間、金錢上的損失,並往往給其帶來精神上的傷害。

因此,侵害探望權的協助義務人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除了有協助義務的人的行為外,其他人的行為也可能侵害探視權人的探視權,如被探視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親屬故意阻撓探探望權探視子女,為其探視設置種種障礙等。因而,侵害探望權的侵權行為的主體應不限於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夫妻離婚後一方不撫養孩子的,除了要按時給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同時也享有看孩子的權利,可是一些父母卻出於報復的心理,剝奪一方的探視孩子的權利是違法的行為。實際上,探視權的行使往往依賴於另一方的協助,如果另一方拒不提供相應的協助,而法律又缺乏相應的救濟手段,探望權的立法目的便會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