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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成年子女如何確定撫養人

確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人,必須以保護子女權益為優先條件,併兼顧親屬間的合理需求和權益平衡。關於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法律,都確定了以身心健康為中心和重心的未成年人權益優先保護原則。撫養人的確認,需要以未成年子女為核心平衡利益確定,對家庭或父母而言,撫養未成年人不僅僅是義務,同時也是權利。因此,確定直接撫養人還需兼顧親屬間的合法權益與需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條規定,要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即促進他們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的全面發展,其實質就是全面充分地保護他們的人格尊嚴和人格自由。該法還進一步規定了父母等監護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義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他們保持健康的生理、心理狀態和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預防和制止不良行為的發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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