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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定撫養人如何確定

未成年人是社會的弱勢羣體,法律對他們進行了傾斜保護。其中,法律規定的撫養人對未成年人的撫養義務。這種義務的不履行,嚴重的可能構成遺棄罪。下來介紹未成年人法定撫養人如何確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未成年人法定撫養人如何確定

一、法定撫養人是哪些人

法律明確規定對孩子義務撫養的人。撫養是針對未成年人而言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條件、環境及成長。監護是一種制度,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其中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為了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利益,監護人非為被監護人利益不得處分其財產。

二、離婚中撫養權的有關問題

(一)被撫養子女是依法享有撫育費的權利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條表明,依據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書在一方拒絕履行時,依法享有撫育費權利的一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執行,該權利人依法是相對於承擔撫育費給付義務的一方的“對方當事人”;即該申請人是所依據裁判中“當事人”。而撫育費執行案件的權利人是受撫育人,則受撫育人是申請執行所依據裁判中的當事人。(二)被撫養子女是合併之訴中的對方當事人。《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責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該條文表明,離婚之訴與子女撫養之訴,是可分之訴。但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司法實踐中,通常將離婚之訴、財產之訴、子女撫養之訴合併審理,在訴訟法上叫做訴的合併。訴的合併包括訴的主體的合併與訴的客體的合併,離婚案件中訴的合併是訴的客體合併,即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對幾個各自獨立的訴訟標的合併進行審理。據此,依據有關離婚裁判申請執行撫育費的子女,依法屬於合併之訴中之“子女撫養之訴”的對方當事人。

最後,關於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撫養人有注意義務,未成年人法定撫養人應當積極作為,自己不能履行時,可以以尋求社會幫助,但絕對不能遺棄被扶養人,這也是一種違法行為。如果還有其他相關問題,具體的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