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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撫養人的確認是怎樣的

一、未成年子女撫養人的確認

未成年子女撫養人的確認是怎樣的

以未成年子女為核心平衡權益確定直接撫養人。

1、確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人必須以保護子女權益為優先條件,併兼顧親屬間的合理需求和權益平衡

關於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法律都確定了以身心健康為中心和重心的未成年人權益優先保護原則,這在確定直接撫養人糾紛中,尤顯得關鍵。不過,對家庭或父母而言,撫養未成年人不僅僅是義務,同時也是權利。尤其在中華傳統文化影響明顯、家庭與家族等觀念依舊強烈的某些地區或家庭,撫養未成年人家庭成員不單單是親權關係,同樣也是親屬間的精神和心理需求,對年長親屬而言,可謂“苦且幸福着”。因此,確定直接撫養人還需兼顧親屬間的合法權益與需求。1993年的《意見》也體現了這種精神和目的,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對如何確定子女應該隨父或隨母一起生活作了列舉式和普法式的規定。但是,具體到個案的適用,還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2、保證有利於被撫養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條規定,要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即促進他們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的全面發展,其實質就是全面充分地保護他們的人格尊嚴和人格自由。該法還進一步規定了父母等監護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義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他們保持健康的生理、心理狀態和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預防和制止不良行為的發生。

二、法定撫養人範圍

按相關法律規定,法定撫養人的範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經濟條件和是否對未成年人成長有影響來確定,經濟條件差的和沒有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的撫養人是無法爭取到撫養權的。另一種撫養人的確認是雙親不在,由法定撫養人來撫養的情況,按照法律規定的法定撫養人來確定撫養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遼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