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受害人配偶能要求被扶養人生活費嗎?
按照條例規定,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受害人傷殘或者死亡,該賠償義務人需要支付被撫養人的生活費。我們有可能會認為配偶跟受害人的關係是最為親密的,隨即由受害人配偶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
咱們不管交通事故中是屬於傷殘還是死亡,配偶能不能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是需要看是否達成被扶養人的條件。
依據條例條規説明,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照法律應該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了勞動能力以及沒有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所以説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之後,配偶要求被扶養人生活費是需要看其配偶是否屬於被撫養人範圍。
換句話説,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負擔對象是未成年人或者喪失了勞動能力,以及沒有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而對於這些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沒有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需滿足以下的條件。
1.受害人依照法律應該對其承擔相應的撫養義務。
2.被扶養人有鑑定資格的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已經喪失勞動能力。
3.被扶養人沒有其他的生活經濟來源(有退休工資者不屬於此);
4.被扶養人是成年人並且實際年齡在18週歲以上。
5.是受害人的近親屬(其中近親屬包括父母,夫妻,子女等等)。
因此,受害人的配偶如果滿足上面的條件,是可以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要不然的話得不到支持要求賠償。
不過因交通事故所造成配偶精神受到損害,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其實在交通事故造成傷殘或死亡的都會對某家庭正常生活帶來很大的損失,受害人的配偶屬於被扶養人範圍之內親有其他被撫養人,比如説未成年人的孩子,這時候配偶可以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若是説賠償義務人拒絕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又或者説是因為賠償的金額而引起糾紛,在有必要的時候可以代為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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