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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此規定規定了父母對哪些子女具有撫養義務,一是未成年的子女,二是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同時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該規定規定了父母對子女撫養義務終止的條件,即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第26條規定了養子女的權利義務,第27條規定了繼子女的權利義務。

父母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離婚,仍應負擔撫養義務,需要説明的是,監護權與撫養權不是同一個法律概念,父母在子女未成年前不論何時都有監護權,但是離婚時可以約定有一方撫養。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是有條件的,當成年子女沒有勞動能力比如痴呆、殘疾等不能獨立生活的,父母應繼續承擔撫養義務。但是子女因為上學的原因,已經成年但沒有收入的情況是普遍存在的,父母在此時對子女的資助是基於父母自願,但是在法律上,父母是對子女不再有撫養義務,即子女此時起訴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教育費,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