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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嗎?

我們知道,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這是法律規定的,無論父母是否離婚,對於孩子的撫養義務是不變的。許多父母在離婚之後會與他人重新組成新的家庭,孩子如果跟隨父親或母親在新的家庭生活,那繼父母即再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嗎?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再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嗎?

一、再婚父母對子女撫養義務嗎?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所以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存在兩種情形。

1、形成撫養教育型關係。

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后,未成年的繼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這種情況下,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係等同於親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關係。他們之間也就具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係。繼父母也相應的對繼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2、未形成撫養教育型關係。

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後,繼子女已經成年,已經獨立生活,或者完全由親生父母承擔撫養教育義務,或者繼子女未跟隨再婚的親生父母生活,如跟隨外公外婆或者爺爺奶奶生活等。這時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係,僅僅是名義上的父母子女關係,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他們之間也就沒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係,繼父母對其沒有撫養義務。

二、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是否可以解除?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父母子女關係可否解除?

繼子女接受繼父或繼母撫養,在生父母與繼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生父母雙亡的情況下,繼父或繼母要求解除與未成年繼子女關係的一般不應允許;但因生父母協商變更子女的撫養歸屬,隨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繼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領回撫養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母已產生的擬製血親關係自然解除。

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長大成人,為維護老人的合法權益,繼子女應負擔贍養繼父或繼母的義務,繼父母子女關係一般不得解除。但如果繼父母子女關係惡化的,繼父母提出解除的可以解除。

2、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離婚時,繼父母子女關係可否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明確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這條規定説明,在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的生母或生父離婚時,如果繼父或繼母拒絕對繼子女繼續撫養,該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自然解除。

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經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能自然解除。繼父母或繼子女一方或又方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可以准許。但是,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需要區分不同情況對待。如果子女跟隨繼父母生活的,繼父母有撫養義務,同時,在繼父母年老後,繼子女也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而如果子女跟隨其生父或生母共同生活,繼父母一方則沒有撫養義務,但不與孩子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應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