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離婚孩子可以判給男方嗎
首先,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即在哺乳期間,男方一般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法院認為確實有必要,但女方是可以隨時提出離婚的。
其次,在哺乳期內,除非女方出現以下情況,才會將撫養權判給男方: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女方有撫養條件但不盡撫養義務,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女方生活的。如女方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或者工作性質特殊,不便於撫養子女;或者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子女等。
4、男女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男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因此,只要滿足以上的任一條件,孩子也是有可能判給男方的,如果説女方沒有撫養孩子的障礙,因考慮孩子的成長和陪伴,那麼孩子一般是隨母親生活、撫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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