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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返還彩禮被答辯狀

不予返還彩禮被答辯狀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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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返還彩禮答辯狀是怎麼寫的喃?

1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    ,女,漢族,  年 月 日生,農民,住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返還彩禮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訴返還彩禮之理由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答辯人不能同意被答辯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2008年認識,並相處了幾個月。後答辯人去廣東打工並在此期間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常通過電話聯繫。20 年2月被答辯人主動到廣東找答辯人勸其與被答辯人儘快結婚。答辯人同意後,二人回到貴陽。被答辯人為得到答辯人的芳心,主動送了禮物給答辯人即皮衣、手機、化粧品等,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在戀愛期間,被答辯人主動送禮物給答辯人,係一種主動自願的贈送行為。故答辯人不應承擔返還的義務。  二、 年 月 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如約在被答辯人的家中舉行了婚禮,並由被答辯人送了彩禮有現金 元、“金飾品”、其他食品若干。但答辯人是因故才匆忙離開被答辯人家的故在離開時沒有拿走“金飾品”(被答辯人仍記得放在櫃子的角落裏)。而被答辯人所給的 元彩禮,答辯人有大部分用於購買雙方婚後所需的物品(包含有被褥 套、鞋子若干及多種生活用品、家電等)。雖然仍剩餘有1、2千元,但也多用於這幾個月與在與被答辯人的生活中。     綜上所述,答辯人雖未與被答辯人領取合法的結婚手續,但雙方都是真正為了以結婚為主要目的在一起生活的,並舉行了相應的儀式。被答辯人雖然根據當地習俗向答辯人家送去彩禮,但該彩禮中答辯人在離開被答辯人處時沒有拿走;而婚禮中被答辯人用於僱請婚車及請酒所花費與答辯人無關,且婚禮中答辯人也沒有收取任何禮金。而   元中的大部用於在結婚後購買相應的生活用品。而剩餘的部分用於婚後日常開銷.由此可知,被答辯人在與答辯人訂立婚約之後便開始了共同居住,但在準備結婚的過程中和婚後生活中已將彩禮消耗怠盡,這説明履行了男、女雙方成婚的目的,與法律意義上的結婚唯一不同的,只是未能辦理結婚證,而其他事項均無他異,故不應當返還。答辯人才是該事件的受害人。並望法院查清事實還答辯人以公道。同時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答辯人:                                       20  年 月 日上面就是不予返還彩禮答辯狀的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