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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返還彩禮的依據

一般來説,給付彩禮是不需要返還的,比如説:(一)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女方不返還彩禮的依據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四)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只有例外情形下,才能要求返還彩禮:(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如果以後兩條請求返還彩禮,應當以雙方離婚為前提條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