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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需要帶以下幾樣材料:
1、户口本、身份證;
2、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在離婚協議書裏面,必須明確説明雙方是自願離婚,並且聲明雙方已經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否則該離婚協議書是無效的。婚姻登記機關經查證情況屬實的,當場進行離婚登記,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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