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財產公證後法院能否強制執行
夫妻達成的婚內財產協議公證,是不能直接強制執行的。在我國,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只有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婚內財產協議要根據具體條款,先到法院進行訴訟,拿到法院的裁決文書後才能申請強制執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約束力不等於執行力。歸根結底,經過公證的《婚內財產協議》也屬於夫妻雙方之間的約定,公證只是基於第三人身份明確表示此協議大概率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不等同於法院的判決、裁定,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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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債妻子的房子還會查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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