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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財產分割如何處理

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同居前,一方自願贈送的財產,可依贈與關係處理;另一方面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有關規定處理,“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退還”;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男女雙方感情破裂時,首先應該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和估算。之後分清哪些屬於同居之後的共同財產,哪些是不能分割的財產,對於未婚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處理做出明確的答覆,雙方可商議未婚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處理方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非法同居財產分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