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分割怎麼辦理
在離婚時房子的分割問題,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房產在婚後取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平均分割照顧婦女和兒童。但是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二種情況,房產在婚前取得,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8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種情況,房產在婚前由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後共同還貸的情況。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條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9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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