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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霍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揮霍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律師解析:揮霍共同財產認定的方式:
怠於行使共同的到期債權、惡意低價出售財產、惡意高價買進財產等行為,均可認定為揮霍共同財產的行為,且對於該行為,受損人可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後發現的,可以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