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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遭遇冷暴力後怎樣取證離婚

一、對於家庭冷暴力如何離婚我國目前的做法是:
1、協議離婚
夫妻雙方如果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則可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以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
2、訴訟離婚
終結家庭冷暴力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提起離婚訴訟。如果男女雙方就離婚無法達成協議,則可向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
二、遭受家庭冷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收集、準備證據:
1、對方拒絕交流時,給對方發的信息或者留言;
2、在和好期間施暴一方出具的保證書或者聊天記錄;
3、知情的鄰居朋友的證言,保姆、鄰居、朋友、同事等知情並願意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4、請求居委會或者村委會進行調解的相關記錄等。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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