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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工程可以單獨發包嗎

基坑工程屬於建築工程單位工程的分項工程,建設單位將非單獨立項的基坑工程單獨發包屬於肢解發包行為。
也就是説,發包人將建築工程的樁基項目單獨發包,屬於肢解發包,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肢解發包簽訂的施工合同應屬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
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基礎工程可以單獨發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