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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工程款後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條款的效力如何認定

分包合同中約定,待總包人與發包人進行結算且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後,總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該約定有效。因總包人拖延結算或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時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總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應予支持。總包人對於其與發包人之間的結算情況以及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支付工程款後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條款的效力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