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無效情形?
一、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無效情形有哪些
1.建設工程合同是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的有名合同之一,要受合同法的約束,《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分包合同的簽訂情形屬於《合同法》52條的無效情形之一的,荷包合同無效
2.《合同法》第272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和《建築法》第28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都對分包做了嚴格的限定,如果是禁止分包情形下籤訂了分包合同,那麼合同無效。
3.《建築法》中對於施工單位的從業資格有着嚴格的限制,因此當簽訂分包合同建築商不具備資質是,分包合同無效。
二、分包合同無效後的處理
1.合同訂立後尚未履行
當事人雙方均不得繼續履行,可按照締約過失原則處理。一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按照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2.合同已開始履行,但尚未完工
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質量合格,發包方應該按照完成的比例參照合同約定的價款折價支付工程款。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質量低劣,無法補救,已完成部分應拆除,承包方無權要求支付工程款。已完成部分質量不合格但經修復後可滿足質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3.合同履行完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根據《解釋》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另外,還需注意的是,對於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和借用企業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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