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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無效的情形有什麼

建設工程無效的情形有什麼

一、建設工程無效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2、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單位名義的,通常説的“掛靠”;

3、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

4、違法分包;

5、轉包。

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履約規定是什麼

建築工程招投標是指以建築產品作為商品進行交換的一種交易形式,它由惟一的買主設定標的,招請若干個賣主通過祕密報價進行競爭,買主從中選擇優勝者並與之達成交易協議,隨後按照協議實現招的。

《招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按招標文件約定方式,提交履約保證金可以作為中標合同生效條件之一。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可以視為放棄中標項目,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 、我國《招標投標法》的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招標投標法》的適用對象是招標投標活動,即招標人對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先公佈採購條件和要求,吸引眾多投標人蔘加競爭,並按規定程序選擇交易對象的行為。貨物,是指各種各樣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產品設備和固態、液態或氣態物體和電力,以及貨物供應的附帶服務。工程,指各類房屋和土木工程建造、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等建設以及附帶的服務。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任何採購對象,如勘察、設計、諮詢、監理等。另外,本法第七條對行政監督做出了規定,因此,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內容。

標籤:建設工程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