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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合同備案還要嗎?

一、建築施工合同備案還要嗎?

建築施工合同備案還要嗎?

建築施工合同必須備案。

法律對於建設工程合同的備案有具體的規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訂立書面合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由此可知建設工程合同的備案是有期限的,要在7日內到指定的部門備案。備案的流程包括以下幾項:

(一)網上申報。上首先承包人登陸政府入門網站,然後在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合同備案網上申報,根據合同的具體性質、內容在對應的合同備案表中填寫相關信息,打印出帶條型碼的合同備案表。

(二)辦理備案手續。合同當事人攜帶相關資料到合同備案管理機構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三)正式簽發合同備案表。備案機構審核合同當事人提供的合同備案資料,符合要求的,加蓋合同備案專用章。

二、解除施工合同的程序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因此,合同解除條件滿足後施工單位仍須向發包人發出解除通知,對該通知也同樣應明確內容,並注意保留通用送達的證據。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合同解除程序】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解除施工合同的程序首先是雙方當事人要進行協商的,其次如果是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或者是自己的義務的話債權人有權利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施工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