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交付動產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一、要求交付動產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動產交付除實際交付(一般交付)外,交付還有特別交付,特別交付的方式主要有五種:
一是簡易交付。受讓人因租賃、借用、保管、僱用、出質等關係已經實際佔有該動產,動產轉讓合同成立,視為出讓人實際交付,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二是佔有改定。出讓人讓與動產所有權後,仍繼續佔有該動產,如改為租用,此時出讓人與受讓人應訂立相應合同,使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以代交付。相應合同的成立,視為出讓人實際交付,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三是指示交付,即返還請求權的讓與。讓與動產所有權,如其動產為第三人佔有,出讓人應將請求第三人返還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出讓人將返還請求權讓與,視為實際交付,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例如,出讓人將出借於第三人的借用物讓與,其應將請求借用人返還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交付。指示交付,出讓人應當將動產物權變動通知第三人。
四是憑證交付。出讓人將倉單、提單等動產所有權憑證交付於受讓人,需背書的應背書,即意味權利憑證所載的動產交付,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所有權。
五是出讓人代辦託運或者郵寄的,出讓人辦理託運或者郵寄手續後即為交付,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二、民法典對動產物權效力的規定
1、交付生效。
2、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3、約定生效。
4、登記生效
5、因法律事件生效。
6、因繼承或受遺贈生效。
第5、6兩種情況取得的動產物權,法律規定必須登記的動產,未登記不生效。承繼權利人雖然享有動產物權,在處分該物權時,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這一規定非常重要,因非買賣行為發生的動產物權變更必須進行登記的,未登記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過去經常發生的用法律文書代替動產物權權屬證明的情況,將不再被法律承認。
由此可知,動產交付的方法還是非常多的,關於動產最常見的就是我們存在銀行的這些固定資產,可是,到底通過哪種方法交付動產也完全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的,一般的交付動產的方法就是從當事人手中直接交給另一方,其他的交付方法都有潛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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