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糾紛,施工合同已備案為準對嗎?
一、發生糾紛,施工合同已備案為準對嗎?
如果有發生糾紛,特別是工程款糾紛時,施工方以經過中標備案的合同為依據。理由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實際上,《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所規定的以備案合同為依據並非絕對。從司法實踐當中來看,如果建設方和施工方簽訂的兩份合同版本不同,那麼應當以備案的為準;反之,如果雙方簽訂的兩份合同版本相同,那麼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如果私下籤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體現雙方的真實意思,例如,變更了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那麼就應當以私下籤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準,而不依據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二、施工合同和承包合同一樣嗎?
建設工程合同也稱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承包合同,一是買賣雙方在經濟活動中對基建產品約定的價格,由雙方通過談判,以合同形式確定;二是確定發包與承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受法律保護的契約性文件。二者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均有要求。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承包人為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業務資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應的資質。自然人即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也不能成為承包人。而承攬合同則不然,承攬人即可以是具有相應的資質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合同標的限定性不同。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一般是比較大型的項目,而且在許多情況下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來簽訂合同。而承攬合同的標的一般較小。因此,為一般工程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如自然人為修建或者裝修房屋而與其他自然人或者單位訂立的合同就屬於承攬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據我國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承攬合同即可以是書面的亦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口頭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體工程必須自己完成;而在承攬合同中,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
由此可知,施工合同和承包合同在合同的要是性,合同標的的限定性,簽訂合同的主體,工作是否可交由第三人完成等方面存在不同。施工合同的標的一般很大,承包合同的標的卻很小。施工合同可以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合同卻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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