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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的工程怎麼規避風險

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各種類型的工程正在籌備或施工中,但是遇到債務糾紛的工程怎麼規避風險這一問題,很多人由於專業知識儲備不足又缺乏經驗而顯得措手無錯。那麼對於債務糾紛的工程,該如何規避潛在的風險?今天,本站的小編就問您來解答一下這個問題吧。

債務糾紛的工程怎麼規避風險

債務糾紛的工程怎麼規避風險

(一)分包商應避免簽署替總包商向業主開立保函的合同

承包商的作用類似國際工程承包項下類似的代理投標,實際承包商要儘量爭取與業主直接籤合同,其與投標代理的代理費另外結算;或以實際承包商和當地投標代理的組成的聯合體名義與業主籤合同。在簽訂分包協議的情況下,也應堅持分包商直接向總包商開保函。若總包商執意要求分包商按其分包比例向業主提供反擔保,則可反過來要求總包商向分包商出具付款保函。

(二)如果分包商迫不得已為總包商向業主開立了預付款和履約保函,在預付款保函中應規定:

1、預付款保函必須於收到業主支付的預付款後才生效;

2、保函金額遞減條款,保函金額隨着預付款歸還進度或時間遞減(以二者中較早者為準);

3、失效條款,規定具體的失效時間或失效事件(以二者中較早者為準)。

履約保函的索賠文件中,應規定提交受益人的索賠聲明,並説明申請人的違約事實;同時也應規定保函金額遞減的條款。如分包商為總包商向業主開立的保函提供了反擔保,應在反擔保索賠條款的聲明中加具‘inconformitywiththetermsofyourguarantee’之類的限定,即要求擔保人至少聲明:①收到受益人索賠;②索賠符合保函條款。這樣,擔保人必須確定其收到的索賠至少在表面上真實有效,才可以據以向反擔保的擔保人提出索賠。擔保人書面索賠聲明的規範化,可以給反擔保人依據保函條款抗辯反擔保下索賠提供依據。

另外一個重要的風險防範措施是,本着風險共擔的原則,分包商不能為總包商向業主開立的保函提供全額反擔保,應要求總包商自身向業主承擔一部分擔保責任。這樣,萬一因分包合同糾紛導致分包商無法繼續履約,總包商由於自己承擔了一部分擔保責任,也會積極尋找其他途徑繼續履行其與業主之間的合同,而一旦該合同如期完成,則業主也就失去了在銀行保函項下向分包商索賠的事實依據。

保函開出之後,分包商要重視對保函的後期風險管理,重點是按照保函約定的條件,及時蒐集並向擔保銀行提供保函金額遞減或失效的文件證明,使保函風險逐漸減少。

(三)分包合同以提供設備為主,並附帶提供安裝、調試等服務,支付結算方式的風險防範措施。

當分包商的分包責任以提供設備為主,並附帶提供安裝、調試等服務時,應注意預付款保函和主承包商的支付結算方式相匹配。例如,當結算方式為:合同金額30%以預付款結算,剩餘70%以主承包開立的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結算,分包商應注意在分包合同中開立預付款保函和信用證的先後時間順序。

分包合同應規定主承包商開立合同金額70%的信用證在先,支付30%的預付款在後,而不是相反。

如果分包商不注意這一點,而要求主承包先支付合同金額30%的預付款,而後開立70%的信用證,那麼則意味着簽訂分包合同後,分包商應首先開出30%的預付款保函,而該預付款保函往往是以供貨人完成發貨責任為失效條件的。分包商雖然提前收到了30%的預付款並安排生產,但如果主承包商遲遲開不出70%的信用證,那麼分包商到了發貨期仍然不能如期發貨,則會由於沒有完成供貨責任而面臨預付款保函被沒收的風險;如在沒有信用證的情況下強行發貨,又會面臨收匯風險,境地十分尷尬。

由此可見,“債務糾紛的工程怎麼規避風險”這個問題相對而言比較複雜,但又極為重要,這對每一個工程的順利發展都有着不可忽視的作用,對整個社會的發展也是如此,因此弄清楚這個問題也是十分必要的。為了規避風險帶來的損失,專業的建議是必可少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岡律師!